今天我又开眼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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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忍不住那种要和天下中国人分享的念头,因为它实在是大大超出了我的认知范围,又好比2012世界末日的玛雅预言被科学家论证成立一般让人兴奋与振奋,请大家容忍我这种无法克制的“激情”!

艺术源于生活而高于生活,这句话应该是初中或者小学的时候老师告诉我的,可是长这么大了,我觉得这句话也未必绝对正确,因为现实总是无奇不有的,即使是艺术也未必高的过去,中国人的一些行为已经超越了艺术家所能想象的程度了。

《临时性强奸》讲的是一个警官在一次回家的路途中看到一个漂亮姑娘,于是突然就产生了强奸她的想法,遂强奸之,事后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是这样为他辩护的:因为我的当事人在见到这个姑娘之前是没有产生强奸的想法的,是在回家的路途中遇到这个姑娘才会让他临时有了强奸她的想法,法官略一沉思说:言之有理,是这个姑娘不应该在不恰当的时候出现,但强奸又已成既定的事实,怎么办呢?审判长灵机一动:临时性强奸,从轻罚落。

《激情杀人》就是说某市一个男子一天深夜在街上遇到一个美女,于是就强烈要求和美女发生性关系,美女不同意,那男子很是生气,一气之下,就杀了那个美女,最后法院叛那男子属于激情杀人,不判死刑,说是如果不是那位美女拒绝的行为激怒了那位男子也不至于遭此杀身之祸。

上面引用的内容可能和大家最近网络媒体上所认识的不一样,是的,它不是现实发生的事情而是两部虚构而又巧合的电影——两部香港的三级片——我没看过,作者这么说的。该内容来自天涯社区天涯杂谈版块的一篇文章,题目是《谁制造了临时性强奸与激情杀人?》好像是台湾人写的,有兴趣的可以去Google一下。

看到这里你有啥感想?好吧,有感想是对的,比如我就有很多感想,想着感情三级片导演都来大陆当砖家了,想着马上和世界人民分享我落后的发现的冲动与激情;没有感想呢也是对的,生活在这样的国度,麻木是精神正常的人必备的一种状态。

另外,也是今天,我才知道原来法律上真有“激情杀人”这个说法的,不是学法律的我活了这么大岁数第一次通过伟大的砖家们的口中和媒体的传播中得知这个词语,真是愧对祖国对我的教育。

维基百科比较“落后”没有这个词条,百度百科上写的比较丰富饱满,具体见这里:http://baike.baidu.com/view/4891089.htm。

如果懒的可以见下面的一点点摘抄:

激情杀人,与预谋杀人相对应,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

基本定义: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兴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因此,使人的意识恢复到原始状态,将冲动的情绪直接反射为行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

"激情杀人"仅是作为刑事侦查术语,来描述犯罪过程法庭辩护中,不能据此作为免责事由。同时我国刑法中没有对该词定义,从法理角度只是用来分析杀人者的主观动机和主观恶性,而不是准确的罪名。

必备条件: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概念特征:
1、激情杀人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被害人。

2、激情杀人从心里产生犯罪意图到行为实施完成,有两种情况:

一是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的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

二是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适当的线索引发下,将长期积累的情绪在瞬间爆发性的发泄出来,此种情况下,行为人在不良情绪郁积时并不一定明确知道,可当这种情绪积累超出了行为人的耐受力时,就会在偶然事件的促使下,以激情杀人的行为爆发出来。

……

长见识了吧!不用感谢我,感谢生你养你的国度和那些精彩表演的砖家牛人们吧!

THE END

评论 3

  1. 经常敲键盘的是不是也可以“激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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